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的存废问题

2008-10-13 10:04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浏览: 1461

   

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的存废问题
黄石中院民三庭  刘正林
   《物权法》颁布以后,对于目前的各类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是否应当承认,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物权法》并未有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之外,既然立法上没有对其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所以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应当自然而然的不存在了。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该类权利主要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破产清算程序中工人工资等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海商法》中船员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学术界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应属于担保物权之一种,性质为法定的担保物权。但上述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是有别与优先权另外的概念(参见《优先权制度研究》,郭明瑞、仲相、司艳丽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由此,笔者认为,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而自然消失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真如此,则劳动债权以及船员工资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也由此而消失。所以,建议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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