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2016-06-02 17:01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胡晓斌 汤自勤

大冶市城关居民万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危害公共安全。近日,大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万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该院判处的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

3月4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由大冶市刘仁八镇刘桥村往该镇青华幼儿园方向行驶,接送小孩上学。因下大雨,沿途非校车接送学生的家长为图便利拦停校车,执意把孩子送上车。万某劝阻无效,又心存侥幸,导致该校车最终严重超载。校车途经该镇客运站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查,该校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44人,其中幼儿41名,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3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校车超载行为使校车及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影响千万家庭的幸福。为此,呼吁广大校车司机,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行为。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监督校车合法运营,不可贪图小利,保护孩子出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