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山法院公开宣判唐某华等19人涉黑案唐某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2020-07-03 16:25
来源: 铁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黄锦

6月30日下午,铁山法院依法对唐某华等1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19名被告获刑,其中主犯唐某华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唐某华系某建筑集团公司董事长。1982年1月,唐某华曾因犯抢劫罪被原大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唐某华一直在武汉承接建筑工程,积累资本。2011年初,唐某华到大冶市金牛镇投资建设工程,陈某开始跟随唐某华并服从唐某华指挥、领导。2011年7月至8月,唐某华在未达成征地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并指使陈某安排夏某、黄某、张某等多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驱散阻止施工的村民。至此,以唐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其后,唐某华以其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等为依托,继续采取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式,笼络和吸纳吴某、邱某、张某、李某、柯某、黄某、程某、雷某、余某、项某、朱某等多人加入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步发展、壮大。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唐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1年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方式,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在大冶市金牛镇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及房地产、猪肉、混凝土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铁山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判处两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