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雨天气在店铺门口摔伤,应由谁“买单”?

2024-03-07 17:13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吴媛媛    浏览: 1728

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冻雨天气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自动履行,案结事了。本次诉讼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一天,在天灾面前跑出了“西塞速度”。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早上八点左右,李女士上班途中经过某蛋糕店门口时不小心滑倒摔伤。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髋关节挫伤”。李女士与店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处理结果】

本次事故发生时正赶上湖北冻雨天气,道路湿滑。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审查证据并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李女士称该店铺门前未做好雨雪天气防滑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牌,致使其摔伤。店铺则认为其摔伤系李女士不小心造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管理范围内,被告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在门口放置防滑垫,亦未设置安全提示等措施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事故发生时正值雨雪冷冻天气,亦应当对通行安全予以较平时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承办法官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场地、天气等因素判定了双方责任比例,并组织原、被告双方针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以及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法官释法】

问: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法: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营者应谨记“门前三包”责任,提供合理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安全。

问:侵权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认定?

法:划分经营者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根据预见能力、危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极端冻雨天气非常容易造成地面湿滑,经营者及被侵权人均应预见地面湿滑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方式对危险进行控制,例如通过警示告知、安全标语、铺设地垫、及时清洁等方式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而被侵权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预见潮湿地面行走可能造成的危险后,应谨慎慢行,降低摔倒风险。

【温馨提示】

眼下正值春运返程高峰期,湖北省雨雪冰冻天气再度来袭。出行的朋友们请谨慎慢行,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场所、公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在店铺入口、阶梯处铺设防滑底垫、设置安全提示牌、及时清扫积水积雪路面。湖北在任何一场战役面前从未退缩,这次也一样,让我们一起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