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诉离后失联 法院“发令”终和好

2023-09-25 15:11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陈玉洁    浏览: 1133

“赵法官,要离婚的是我妹妹,我陪她一起来法院起诉,后来我妹妹出去买菜就失联了,肯定是‘他’将我妹妹关起来了,这样的情况之前就发生了好几次。”

“现在最重要的是保护你妹妹的人身安全,我建议你作为她的近亲属尽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案情详情】

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法官赵利荣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案件的书面诉求很常见,即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在阅读卷宗时,赵利荣却发现其中有几张刘某遭受家暴的照片,这引起了她的不安,赵利荣当机立断拨通了刘某的电话,但接电话的是却是刘某姐姐,据她说已有一周联系不上刘某本人,怀疑是被告翟某拘禁了刘某,并反映翟某之前有过多次家暴行为。

赵利荣十分担心刘某的安危,立即向刘某姐姐释明情况的紧迫性和危险性,告知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到申请当天,法院即审核并签发,向当事人及其所在社区、公安机关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与此同时,赵利荣还到双方所在社区走访了解,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希望能一同协力“寻找”。

当晚,刘某就与家人取得了联系,第二天就随同家人一同来到法院与法官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

调解室内,刘某讲述了与翟某相知相识的过程、起诉离婚的理由,其家人也讲述了刘某遭遇家暴的情形,赵利荣耐心倾听,不曾打断。后在与翟某沟通中了解到,双方其实仍互有感情,但是心中症结尚在。梳理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赵利荣对翟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翟某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人的感情复杂多变,婚姻生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赵利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给予双方充分考虑的时间和空间。

两周后,刘某到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跟翟某还是有感情的。面对善良又软弱的刘某,赵利荣在给其做思想工作的同时,再一次告诫翟某家暴的情况以后坚决不能再发生,如果再发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翟某连连点头,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

案件虽以撤诉告终,赵利荣仍心系之,多次回访了解当事人的生活感情状况,询问是否还有家暴行为。目前,刘某和翟某双方感情状况良好,共同在外打拼,为两个女儿创造好的成长条件,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希望。

近年来,西塞山区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集中审判资源,实现审判职能专业化,持续加大反家暴工作力度。今年上半年,共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区妇联、区公安分局、社区等部门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织密织牢反家暴防控网,切实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家庭并非法外之地,家暴也不是家务事,选择容忍暴力只会让下一次暴力来的更痛。如遭遇暴力,一定不要沉默和隐忍,你可以向亲戚朋友求助,也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法官说法】

如果你正在经历家暴,请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使用方式,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实现人格权请求的具体方式”,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程序。

三、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四、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完善和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当事人外,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家法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或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有具体的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三)有事实及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比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家庭暴力惩戒书、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用以佐证发生了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二)证据

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摘抄、户籍口卡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

二是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前述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多久审理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十、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