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上午,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少军带领审监庭法官等一行4人对黄石监狱报请减刑的11名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进行了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西渠、检察员王健出庭履行职务,黄石监狱副监狱长张剑波、干警雷艳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同时邀请了市政协委员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随着法槌“砰”的敲响,刘少军宣布“现在开庭。”
罪犯夏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本次报请减刑期间,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1次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余刑一年十个月。监狱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
“罪犯夏某某,是否退赃?”
“报告法官,我被关押期间,家属退出了赃款。”
“有无附加刑?”
“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缴纳。”
“你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幅度有无异议?”
“没有。”
“罪犯夏某某,你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幅度有无意见?”
“我还是要认真改造,服从法院裁判。”
管教民警到庭就罪犯入监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接受询问。庭审活动持续了1个多小时,整个过程有条不紊。
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以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批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在本次庭审活动中,合议庭重点审查了三类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具体核查是否具有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等情节,以此作为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事实依据。市中院严格执行新出台的《规定》,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每一件减刑假释案件,不仅要考虑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还要考虑原判情况、主观恶性及附加刑执行情况,真正做到“应减才减,不枉不纵”,坚决避免服刑人员减刑出狱后再犯罪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公开力度,通过公开审理,确保减刑假释从呈报到裁决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