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一种独特饮品,或出现在文人墨士笔下,或是一种情感寄托。而至近现代,酒作为“硬通货”的价值更加显现,不少酒类被冠名“液体黄金”,引得许多人收藏、投资。假酒制作成本低、利润大,一些市场份额大、知名度高的酒品品牌便成了造假者的主要目标。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倒卖假酒的方式来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大冶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7年,夏某偶然发现了一个假酒进货渠道,可以购买“劲牌”“牛栏山”“郎”“江小白”等多种品牌假酒,而利润是正品酒的数倍。为牟取暴利,夏某广泛参加酒会、主动上门拜访有意向购买的商家,因报价低,很多人“上钩”。
2022年8月,随着客源增多,夏某分身乏术,便安排儿子接货、运输、送货并代收货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市场监管部门不久查封了夏某存放假酒的仓库。
2023年3月,夏某父子二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明,2017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夏某先后10余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加价外销,销售金额高达190余万元,此外,还有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酒,价值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夏某某明知夏某销售假酒却仍为其提供帮助,该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
故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4万元。夏某还需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按销售价款金额的3倍赔偿,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70万余元。
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销售假酒“害人又害己”,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也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更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酒品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对自己出售的产品严把质量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莫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就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销售合法商品才是长久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