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对企业而言就像一封“死亡通知书”,企业进入破产审判程序后,该如何在绝境中再寻生机?
近日,阳新法院灵活转变审判思路,启动破产和解程序,成功促使陷入困境中的阳新县晨星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星公司”)重获生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位于阳新县富池镇的晨星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涵盖化工及环保设备制造、安装及服务的综合型企业,在精细化工行业有着一定的知名度,深受新老用户的青睐。因晨星公司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今年1月,债权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不得已向阳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月8日阳新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3月15日上午,召开晨星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破产不等于“躺平”,和解或是一线生机
11月5日,晨星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还处在审理阶段,尚未宣告破产,债务人晨星公司主动向阳新法院提出了和解申请。
审理过程中,阳新法院率州法庭破产审判团队着重把握案件特征,多次深入该企业进行实地“把脉会诊”,充分了解、综合对比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利弊以及对各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情况。通过多次“会诊”,《破产和解协议草案》(以下简称“和解草案”)最终形成,11月22日,法院裁定同意和解。11月28日,在阳新法院召开的晨星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6名债权人对该草案全票表决通过后,阳新法院认可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晨星公司破产程序。自此,该案进入和解草案实施阶段。
在多方联合“救治”下,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就这样从“日暮穷途”走向“峰回路转”,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挽救企业,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司法成本,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给了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机会。
据悉,本案是阳新法院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和解成功审结的首例案件。
近年来,阳新法院稳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积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破产重整、预重整、和解等配套制度,在该院倾力帮助下,获得“重生”的企业远不止晨星公司一家。下一步,该院将不断加大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全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持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