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离婚可以,但彩礼必须一分不少退给我!”刚结婚不久的女方小兰(化名)与男方阿亮(化名)闹离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仅6天,23万余元彩礼何去何从?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彩礼纠纷,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6万元。
小兰与阿亮在外地工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阿亮根据当地风俗及小兰父母要求,先后向小兰给付彩礼及“三金”费用共计23万余元。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3天,小兰继续去外地工作,春节后两人又在一起生活了3天。小兰多次要求阿亮前往其工作地共同生活,但阿亮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心灰意冷的小兰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阿亮表示,如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彩礼和“三金”是父母、家人的积蓄和借款,要求小兰返还。小兰则认为彩礼系阿亮自愿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给付原告彩礼 20万元及购买“三金”3万余元属彩礼性质。被告赠与彩礼行为是为了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双方登记结婚至举办婚礼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仅6天,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开启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赠与原告彩礼的目的和结果不能实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3万余元的请求,酌定为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了涉彩礼类案件处理的三个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中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