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庭审意识 树立裁判权威

大冶法院公开庭审展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

2017-05-19 10:49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胡晓斌    浏览: 511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庭审现场 张保中 (25).JPG

5月18日,大冶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张某交通肇事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院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的一次庭审成果公开展示。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鄂B5JF61两轮摩托车将行人刘某撞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事实经过基本无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事故地点不在斑马线上。

庭审调查阶段,证人陆某、王某、鉴定人孙某、李某、侦查人员刘某某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审判长明确告知如实作证等权利义务,证人、鉴定人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承诺如实陈述,不作伪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按照法律顺序,向证人等发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合议。经过充分合议,合议庭形成统一意见。随后,继续开庭,当庭宣判。

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鄂B5JF61两轮摩托车沿锦冶大道从大冶市还地桥镇松山村往黄石市铁山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还地桥镇红峰村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刘某撞伤,张某当即拨打120和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办案民警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当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死亡原因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60000元并取得谅解。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在公路斑马线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勘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并到庭说明情况,足以认定。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长李长青感慨道: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庭审过程包含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等诸多元素,充分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庭审变化。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律师共同推进改革,出庭作证率、辩护率都有明显提高,刑事庭审的核心作用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事实证据也更加经得起检验。

    人民陪审员刘琼青、刘军也感触颇深:改革后的刑事庭审变化很大,表面上看要费时一些,但是通过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当庭作证、说明情况,我们对案件事实证据把握更加准确和清晰,也敢于及时判决,实际上是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