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伪证 重罚!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司惩决定书

2023-09-26 08:36
来源: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作者: 王一宁    浏览: 1563

民事诉讼中,查清案件事实离不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但个别当事人耍小聪明,企图以虚假证据逃避债务、虚构借贷事实,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在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经依法审理查明后发出该院2023年首份司惩决定书。

基本案情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万余元。开庭前,被告王某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借款欠款2.5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反诉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合作协议》及《借条》的照片打印件,欲用于证明董某某的借款系投资款且董某某向王某某借钱的事实。经法庭核对证据,王某某提交《合作协议》及《借条》中有三处董某某的签名,三处签名在大小、形状、起笔落笔、字迹等方面完全相同,且明显系电脑技术合成。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称《合作协议》《借条》的照片打印件均系双方于多年前分别签字完成之后,立即拍成图片保存在手机相册之中,此后并未另行备份和移动,但经法庭当场翻阅王某某手机相册,显示两张照片的存储时间均为2023年8月17日,与王某某的陈述2019年6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2022年1月11日董某某出具《借条》后当场拍摄原件保存至手机的情况明显不符,且《合作协议》照片打印件落款处“王某某”的签名经手感触摸明显系后期手写签名上去,并非王某某陈述的系照片打印件。

在庭审质证阶段,反诉被告当庭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法庭多次重申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反诉原告坚持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裁判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23年8月23日在庭审活动中,依据明显伪造的证据,捏造反诉被告向其出具投资协议及借条的事实,企图逃避债务并违法主张尚未发生的借贷关系。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对王某某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释法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对相关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