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锦江”杠上“新锦江” 商标承继在先使用抗辩 首获支持

2025-04-25 14:44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张国庆    浏览: 43

黄石大道人行立交桥畔,“锦江宾馆”金色店招依然闪亮——这抹穿越世纪之交的灯火辉煌背后,一场跨越28年的“锦江”之争,在两代黄石商人的接力经营与新兴连锁品牌的博弈中落下帷幕。

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知名连锁酒店品牌锦江之星公司(以下简称“锦江之星”)的全部诉讼请求,首次突破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主体限制,为“老字号”传承开辟法律通道,也给正加速焕新的城市商业生态注入法治清流。

“锦江之星”是中国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之一,于1998年7月申请注册“锦江之星”商标,服务项目主要为旅馆经营、旅馆预订、旅馆、休养院、疗养院、旅馆住宿所(招待所)等。2023年,“锦江之星”特许经营酒店入驻黄石饭店后,发现相距不足千米的黄石港区锦江宾馆(以下简称“锦江宾馆”)仍在经营住宿业务,且在美团、高德等平台标注“锦江宾馆”字样,前台幕墙、客房用品均印有“锦江”标识。

“锦江之星”随即固定证据起诉“锦江宾馆”,主张“锦江宾馆”傍名牌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锦江宾馆”原系黄石市糖酒公司1997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因改制注销,其产权依据1999年《产权出售合同》由黄石市贸易局出售给彭某等人,经营主体转为黄石市锦江商贸有限公司。同年,该公司设立下属分公司“锦江商贸锦江宾馆”,由赵某任经理,维持原址经营。2016年,因锦江商贸公司分立,赵某拍得宾馆房屋产权后注册个体工商户“黄石港区锦江宾馆”,继续在原址营业。原分公司于2018年注销,锦江商贸公司书面确认赵某可沿用“锦江宾馆”字号。该宾馆28年间虽三易其名但未离故址,始终由赵某团队运营,“锦江”标识使用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

案件核心点在于:当老字号经营主体发生改制、分立等承继关系时,继受者能否主张原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大冶法院“三合一”审判团队突破固有审判思维,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深层解构作出创新认定:被告作为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业务承继,非简单受让商标权益,而是延续原经营实体及商誉,允许其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既是对历史经营成果的保护,亦未损害注册商标权人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锦江之星”品牌入驻本地区是对地方经济的有力支撑,希望双方以友善、包容的态度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纠纷。扎根黄石近三十载的“锦江宾馆”实为独立发展的商业符号,使用“锦江”标识始于1997年,比原告早一年有余。宾馆持续经营形成区域性影响力,使用范围严守原经营场所开展住宿服务,未向其他区域或业务领域扩张使用“锦江”标识,亦无授权他人使用行为,符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法律规定。故“锦江宾馆”使用“锦江”标识的行为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件,依法不构成对“锦江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锦江之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首次明确商标在先使用权可通过经营实体承继延续,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提供重要范本,具有开创性意义!”大冶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法官马璐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既是对善意的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一种适度维护,也是对既存的商标市场秩序的一种维护。如果不允许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受人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则可能导致市场上没有主体愿意继受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业务,在先商标所积累的经营成果和商誉只能任由其自行消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