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在市中院举行

2019-11-06 17:22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研究室    浏览: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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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市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1月5日上午,市中院联合市司法局组织全市部分领导干部在市中院多功能审判庭开展庭审旁听活动。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功荣,市司法局局长刘安定,市直相关部门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各县(市、区)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等共70余人现场观摩旁听了庭审。

旁听案件为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职工王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途经不明原因所致油渍路段,车辆失控倒地致王某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遂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责任划分。经王某之妻张某申请,大冶市人社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

王某所在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撒销大冶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审判决认为大冶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并予以撤销。

张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在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济救济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工伤认定的处理原则,既要尊重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也要充分考虑工伤职工保障的实际需要。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予明确且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应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法院本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认定劳动者系工伤,体现了对这一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的尊重。案涉交通事故是由路面油渍的客观外力导致,王某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情况下,大冶市人社局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次庭审持续近一个半小时,法庭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大冶市人社局副局长黄智胜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

最后,王功荣对庭审进行了点评,同时希望各地各部门支持监督法院工作,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要求,提高出庭应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