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工作
2021年3月刘某进入湖北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直到2022年1月底离职,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原委双方各执一词。虽然双方对于刘某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也有工资单、聊天记录可以印证,但对于“工资”则争议较大,某传媒公司说是给刘某的分红,刘某则拿出了公司补发工资的一些记录等,证明写的就是工资。
两次诉讼
某传媒公司曾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刘某工资,并签字盖章。刘某据此第一次起诉某传媒公司,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欠款。去年9月,刘某因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于是就双倍工资差额向黄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请求。该传媒公司不服,故而向法院起诉,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法院+工会”全流程调解
该案一审判决后,某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黄石中院二审。黄石中院立案庭收案后,立即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进入诉前调解。市总工会调解员未能联系上某传媒公司,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后,发现该案标的额不大,且经过上一次诉讼,法律关系清楚,与双方分别沟通后,感觉双方并非真的没有调解意愿和基础,起码刘某在传媒公司的工作是得到认可的,只是现今双方情绪化比较严重。法院再次联系市总工会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共同研究调解的方向,“二倍工资虽然于法有据,但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来说毕竟是无故多出的成本。”承办法官说,“如果刘某能同意减少一点,也许公司会同意。”“我也这么想,上次调解时,刘某也说在公司工作这么久还是比较顺利的,他也说学到了不少东西,只是因为拖欠工资上一次打官司闹得比较僵。”工会调解员也同意。
当天和解
11月1日,在分别安抚双方情绪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与工会调解员一块再次进行调解。在与公司详细讲述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后,强调这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公司应该从这次案件中吸取教训。又针对其反复强调的“并非劳动关系”的观点,指出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同时,调解员和刘某就其工作情况进行交谈,指出,11个月也算是很长,公司的情况刘某也了解一些,双方在工作中还算愉快,能否就金额友好协商。最终,双方以补偿差额的一半的方式达成和解。法院当天制作调解书,并于次日送达。从立案到和解仅10天,不仅高效终结了一起案件,更圆满化解了一起矛盾。
劳动争议案件历来是法院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近年来,黄石法院主动融入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积极推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流程贯通起来,同时,依托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面提供线下和线上委派、委托调解及司法确认等全流程解纷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解纷的高效、便捷。今年以来,黄石两级法院通过“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方式已成功调解劳动争议纠纷200余件。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这一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自2009年入法以来,在广大劳动者之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金,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