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在近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现我市该类案件审理中呈现出四个难点:
一、送达难。今年来,市中院受理了一批以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电视音乐作品放映权的案件,被告为网吧业主和卡拉OK经营者,送达十分困难。该类被告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由于工商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查不严,加上转让频繁,导致工商登记名称、地址、经营者与实际对外经营的情况经常存在出入,送达时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被告在签收起诉状后立即关门歇业甚或进行工商注销,导致传票或判决书无法送达;甚至在一些娱乐场所进行送达时,办案人员经常受到不法人员的阻拦或人身威胁。送达难导致许多案件审理周期延长,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审理程序都无法及时完成,调解更加困难。
二、审理难。就市中院目前审理的案件来看,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影响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的确认以及著作权的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情况均需要进行比对和审查;有些作品系域外权利人,域外权利人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还涉及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网络传播的途径以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比如音乐作品反映权纠纷案件,涉及该作品著作权人的确认,对于每一首涉案歌曲的音乐和图像均需进行一一比对和确认。
三、判决难。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就该类案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标准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且同一类案件,不同地区法院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同一法院不同时期适用标准不统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常向法院提交同类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标准的判例,各据一词。既导致该类案件调解难,也导致判决后一方上诉。今年,市中院审理的一批北京天语公司为原告的案件,因标准问题全部提起了上诉。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普通群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缺乏,许多被告对于其行为构成侵权毫无意识或不以为然,对于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触情绪十分大,且该类案件涉及到整个行业的业主,被告之间相互串通,结成攻守联盟。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四、调解难。一些被告由于法律意识缺乏,对于其侵权行为不以为然,对于使用他人影视作品或音乐作品根本就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意识。加上该类案件无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且各地法院判决标准均不一致,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期望值相差悬殊,调解意见很难达成。比如,市中院审理的原告为北京天语同声公司的一批案件,该公司在北京等大城市以及我省的宜昌市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比较高,所以在本庭调解过程中,其要求以每首歌8000元的标准进行调解,而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另外,由于被告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观望,为避免成为众矢之的,谁也不愿首先交费,这种特殊性更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