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也称为聘礼,最早起源于西周三书六礼,男家给女家送聘礼,女家接受聘礼,婚姻宣告即成。在现代,基于缔结婚约的目的,男方给付女方较大数额彩礼,如未结婚或结婚时间较短就离婚的,是否返还彩礼、返还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近日,阳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彩礼的案件。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2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后王某分别于定亲、端午、中秋、“报日”等日子向刘某家支付彩礼、改口费、送节礼等合计110300元,另按风俗王某向刘某亲戚送礼金合计35600元,刘某及亲戚按风俗合计回礼给王某20100元。双方原定于2022年10月1日按习俗举办婚礼,但因余下应付彩礼金额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未能按期举行婚礼,刘某当即退还王某60000元。后双方因具体退还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故而成讼。
“该退的彩礼已经退了,不可能再多退一分!”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向刘某一方了解案情时,刘某母亲激动地表示是王某要求退婚。为此,承办人长期与刘某及其亲属保持联系,多次释法说理,加深刘某一方对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的同时,缓和不满情绪,尽最大努力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在多次沟通交谈中,承办人还了解到,刘某一方为准备结婚,已经将部分彩礼用于购买床上用品、喜帖等必要支出。综合考虑王某为缔结婚姻向刘某方支付的彩礼及相关礼金金额、刘某的回礼等情况后,阳新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除已返还的6万元外,还应返还王某35000元。
案件判决后,刘某主动联系承办人,询问如何履行判决内容,要求给付案款。由于目前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承办人向刘某告知如果王某不上诉,待判决生效后,再履行判决内容即可。自此,该案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