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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性租赁合同
中途因各种原因不想续租,
能否一走了之?
这样的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近日,
黄石中院审结一起
断租后未行交接案件,
法院对后续占用费用依法作出判决。
(图片由ai生成)
基 本 案 情
2023年10月,李某租赁吴某坐落于某区某大道的房屋经营车辆维修,约定租赁期限至2024年12月,月租金为85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于2024年2月决定退租,在将案涉房屋及院内物品腾退后,将院墙大门直接锁住,不仅未将钥匙交给吴某也未进行告知,直接停止支付租金。2024年6月,吴某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告知吴某,房屋内的机械设备都已经搬走,让其将门锁撬开接收房屋。吴某提出无论里面是否有机械设备,都需要办理交接手续。双方未能商定交接时间。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按8500元/月标准支付2024年3月起至办理退房手续止的租金以及违约金。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吴某依约将案涉房屋提供给李某经营使用,李某理应按约支付房屋租金。李某系在租赁期内于2024年2月自行腾退租赁房屋,单方终止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涉房屋实际租赁时间截至2024年2月止。2024年2月前的租金李某已经结清。2024年2月份之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一方面,李某单方不履行租赁合同后,负有依法及时向吴某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李某于2024年2月份自行腾退后并未向吴某交还案涉房屋院墙大门钥匙,导致吴某无法对案涉房屋自由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应当认定李某未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案涉房屋仍由李某占用,依法应由占用人承担占用费。
另一方面,2024年6月,吴某知晓李某于2024年2月自行腾退的事实,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将房屋收回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吴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李某提出交还钥匙而李某拒不交还的事实,在李某已经告知房屋已经腾退,可自行撬锁开门的情况下,完全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且接收房屋并不意味着其向李某主张其他权利的丧失或放弃,故吴某未积极主动收回房屋而是任由损失不断扩大,有违减损规则和诚信原则,对2024年6月之后产生的房屋占用损失亦存在过错。
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数额的50%由吴某自行承担。
法 官 说 法
生活实践中,往往存在大量租客与房东签了长期性的租赁合同后,中途因经营困难、公司迁址等原因不想继续租房,一走了之,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存在法律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以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且合同终止前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最好能签署相关交接文件,明确交接日期及交接时水电燃气等费用的结算情况、房屋状态等。如果承租人一走了之,并不会产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除了承担违约金外,房屋租金或房屋占用费有可能会继续计算。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出租人在承租人明确告知解除合同并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出租人明知出租房屋处于空置状态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放任房屋空置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承租人单方负担。
违约要担责,维权需有度。守约履约才能掌握解约主动权,理智的房东要懂得“及时止损”比“秋后算账”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