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港人民法庭再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曾是夫妻,于2009年生育一女张某某,后于2012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某归被告张某抚养。然而实际上,婚生女张某某一直跟随原告邱某生活。2020年之前,被告张某会定期给付婚生女张某某抚养费,自2020年1月1日起就再未支付。而后原告邱某、婚生女张某某多次给被告张某打电话、发短信,被告张某都不予回应。现婚生女张某某正值青春期,父爱的缺失给其造成了不小的心理伤害。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张某作为监护人对婚生女疏于管理,主观上对其女儿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女儿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本院要求张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按时给付抚养费,尽量多与孩子联系,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孩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情况。
法官释法
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自此,家庭教育不再仅是“小家”的义务,更是全社会“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亦印发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法律规范及司法文件的施行,调动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侵害未成年权益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法官履行能动司法职责、法院开展溯源治理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窗体底端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夫妻离婚伤害最大的本就是孩子。尽管夫妻离婚了,但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保障孩子全面健康成长的重任。即使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也应该定期探望孩子,按期给付抚养费,给予孩子应有的陪伴。今后黄石港人民法庭将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