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大冶法院在市委领导、市政府支持、上级法院指导以及全市计生部门和社会各界配合下,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拓创新,团结务实,攻难克坚,公正执法,扎实推进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维护了计生法制权威,促进了全市计生工作跨越式发展。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2010年7月,为扭转大冶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局面,大冶法院在派员赴外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专案组,对全市计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培训,协助计生部门清理社会抚养费案件1100余件,针对计生行政执法存在瑕疵问题,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规范执法。2011年3月,抽调精干力量正式成立执行三庭,专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执行三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计生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对大冶法院集中强制执行行动,给予了大力支持。黄石中院法警支队、大冶法院法警队、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以及12个人民法庭共配合执行三庭集中执行行动348人次。2011年3月以来,大冶法院通过集中强制执行和创新“集中约谈当事人”、上门发放“公开信”等工作机制,共执结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55件,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1100余万元,其中当事人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410万余元,形成了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新局面,促进了大冶市征收社会抚养费逐年大幅提高:在2010年大冶市征收1600万余元,2011年征收2800万余元,2012年征收3900万余元,同比上升39.3%。2012年8月,黄石中院、黄石计生委在大冶法院联合召开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场会,将大冶法院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经验在黄石地区进行了全面推广。今年初,执行三庭荣获了黄石市法院系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特色合议庭”荣誉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大冶法院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市委正确领导、上级法院精心指导、市政府大力支持和全市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同时,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影响发展的问题日显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源有待优化。2011年3月执行三庭成立以来,大冶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998件,其中全部执行完毕183件,部分执行的485件,完全未履行的330件,分别占全部案件数的18.34%、48.59%和33.07%。330件案件完全未履行的原因在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或找不到被执行人,或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这类“骨头案”多的原因在于各乡镇自行征收和申请法院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对各乡镇的返还比例相差40%,利益使然。另大冶市下达的每个乡镇每年申请一件执行富人、名人案件的任务,至今一件未落实,原因在于有关领导对该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法院固然要“拔钉子”、“啃骨头”,但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亦无能为力。如果该类案件不断增多,而富人、名人执行案件未见行动,势必导致群众观望埋怨情绪增强,计划生育法制权威削弱,进而影响全市计生工作和谐发展。
二是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均衡度有待调整。按照市统一部署,今年全年申请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应为400件,今年1至5月,实际申请18件,仅为全年任务数的4.5%。离计生工作年度考核(10月)不到四个月,即使后期申请执行案件数达到400件,执行三庭将面临审查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等超负荷的工作量,同时,大冶法院下半年各项审判工作繁重,抽调警力十分困难,仅靠执行三庭的力量,无法多次组织大规模强制执行行动。申请执行案件数量的不均衡,导致大冶法院“有力时无案,有案时乏力”,工作效率大打折扣,无法全面完成市下达的2013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任务。
三是每年800万元征收任务有待调整。按照市统一安排,法院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为800万元。2011年确定该任务时,执行三庭人数在原专案组3人的基础上实现了翻番,遂以2010年法院直接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数额为基数翻番确定法院任务,但该基数实为12个人民法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警队15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据此翻番确定法院征收任务,定位过高。从实际收取情况来看,近2年来,法院平均每年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仅为300万元左右。从收案角度分析,全市每年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数为400件,平均每件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3万元,其中,全部执行完毕的不到20%,部分征收的占48.59%,完全未履行的达33.07%,要完成800万元任务缺乏现实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冶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王军主持召开专题党组会,集思广益,研究对策。经梳理分析,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促发展。提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坚持“以行政执法为主体,以法院执行为后盾”的理念,正确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巩固和发展艰难开创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是优化案源树法威。申请法院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尽量避免将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落实申请执行富人、名人案件,消除群众观望埋怨情绪,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计生法制权威。
三是维持均衡保实效。统筹安排新申请执行案件数,将每年400件细化为每月35件左右,确保申请执行案件数的均衡度,将均衡度纳入考核范围,杜绝突击申请,执行案件一涌而上的现象发生,以利于法院合理安排时间和警力,节约司法资源,确保执行实效。
四是明确任务轻上阵。根据实际情况,将法院征收任务调整为每年300万元以内,使法院能够轻装上阵,立足审判职能,集中精力“拔钉子”,充分发挥“执行一案,威慑一方”的作用。
五是规范执法提质量。通过计生执法培训等形式,不断提升计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增进人民群众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浓厚的计生执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