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送首饰算不算彩礼?婚约未成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及黄金首饰。该案精准适用《民法典》平衡双方权益,通过“目的+用途”双维界定“彩礼”与“赠与”,传递“婚姻非交易”理念,为破解高额彩礼难题、倡导文明婚俗提供了生动司法样本。
2023年7月,张某与皮某经介绍相识。同年7-9月张某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7次(含多笔520元、1314元特殊金额)累计5千余元。同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支付见面礼1万元,其父母另给现金1.8万余元,并购买价值2.8万余元“四金”及2千余元衣物。同年10月至2024年1月,双方在张某家同居(未登记结婚),期间应皮某要求,张某又向皮某支付生活费7次共约5千元(含4笔520元特殊金额),承担网购等消费约3.4万元,支付丧事礼金6千元(后返还3千元)。2024年1月,因张某满足不了皮某的生活需求,皮某从张某家中出走。后张某向皮某及其家人要求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钱款、购买的“四金”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钱物。
皮某辩称,部分转账为恋爱期间赠与或共同生活开支,且双方曾短暂同居,张某隐瞒真实经济状况导致婚约破裂,主张仅部分款项构成彩礼,应酌情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支付的见面礼1万元、父母给付的现金1.8余万元及购买的黄金首饰(价值2.8万余元)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范畴。恋爱期间的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转账、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及节日红包等,属于情感表达或共同消费,不认定为彩礼。双方同居期间,皮某购置了价值约3.4万元的生活用品并部分消费,酌情扣减返还金额约1.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彩礼现金约1.2万元及黄金首饰(或折价2.8万余元);同居期间购置的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需区分‘给付目的’与‘实际用途’。”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判决以《民法典》为标尺,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尊重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符合地方风俗的大额财物(如见面礼、贵重首饰)需返还;用于筹备婚礼、同居生活等必要开支,或具有特定意义的赠与,无需返还;结合同居时长、财产消耗等情况,避免“一刀切”导致显失公平,体现了《民法典》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法精神,彰显了《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指引作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