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帮工,帮工结束后,被告拖欠其工资四千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阳新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报酬495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陈某无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吴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劝导其所涉金额较小,尽快履行义务对陈某来说难度不大,但陈某以自己所做工程款项未结算、家庭困难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考虑到吴某已有71岁高龄,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执行干警责令陈某来法院处理相关事宜。陈某到办公室后,执行干警以理、以法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无论如何劝导,陈某依旧软抵抗。执行干警果断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其态度强硬,甚至说宁愿坐牢也不还钱。
执行干警见状,立马改变执行策略,联系上陈某的妻子,规劝其妻子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尽快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妻子亦是以家庭困难没钱等理由拒绝。待送陈某前往医院体检,准备送至拘留所时,陈某一改软抵抗的态度,要求联系亲属立即凑钱还债,其妻子接到电话后说道:“那我也只能把我戴的首饰卖了”。
最终,陈某妻子变卖了佩戴的黄金首饰用于偿还债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