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阳新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在所受理的案件中占较大比重。今年1-4月,阳新法院审结该类案件70件,调解结案的仅12件。为此,阳新法院从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特点出发,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特点
1、涉诉案件类型比较多。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等。
2、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由于双方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在责任认定方面争议较大,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较多,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3、诉讼标的额较大。随着相关赔偿标准逐年调整,无论是受案标的额,还是结案标的额,均在逐年增加。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1、车辆损失认定不一。物价鉴定价格、实际修理费用和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存在差异。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许多赔偿条款中,赔付的车损金额低于车主的期望值,所以受害方宁愿由法院判决而不愿意与保险公司协调解决。
2、出险公司在调解中十分被动。赔偿数额的限制性规定使出险公司在一些案件上不能完全决策。由于县、市级保险公司理赔有一定限额,超出权限范围的赔偿金额由上级公司决定,导致保险公司不敢越权与受害方协商解决纠纷。
3、出庭的代理人没有得到完全的、充分的授权。作为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在出庭时,法定代表人很少出庭,往往会聘请律师出庭或委托其员工出庭,而代理律师只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调解中未尽全力协商解决纠纷。
4、保险公司把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赔偿依据几成惯例。即使受害方作出很大的让步,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调解,用保险公司的话来说,赔偿“不差钱”,但赔也要赔个明白,赔得有依据。
5、诉讼当事人人数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对于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案件,通常出现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员均作为原告方的情形。有些案件原告同意被告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但是诸被告之间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这些问题被告之间争议较大,导致最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6、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相关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三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难以达成调解。
三、几点建议和对策
1、保险公司内部要理顺上下级的关系,畅通理赔渠道。要改变下级公司理赔由上级公司定夺的内部规定,给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充分的自主权以决定赔或不赔、赔多或赔少。
2、保险公司要正确理解保险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理赔的规定。在赔偿的项目、标准方面,保险公司不能以内部的赔偿项目规定来对抗上一级或全国统一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司法部门适用标准接轨,避免赔偿项目、标准的不统一。
3、交警部门给予适当配合。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调查案件发生经过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双方车辆的投保情况,即投保人、保险金额,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等情况,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基础。
4、建立诉前调解解决纠纷机制。在诉前做好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先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协助受害方和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同时,法院在立案时要审查好诉状,要查明肇事车辆是否购买车险,如车辆已投保的,应告知原告修改起诉状,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避免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拖延案件审理。
5、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法院与交警、司法局共同设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专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同时也要做好保险公司方面的工作,理顺赔偿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