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和商家告知时间有出入

下陆法院调解撤案被告“退一赔三”

2024-04-30 14:29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吕蕾 洪丽萍    浏览: 407

近日,爱猫人士方某因购买了保质期与商家确认有效期不一致的猫粮进行维权,经下陆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案,被告“退一赔三”。

网购作为一种深受人们欢迎的消费方式,虽具有便捷省时、品类齐全等优势,但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受限等弊端也不可忽视。家住下陆区的爱猫人士方某就因网购猫粮出了问题,无奈走上了维权之路。

方某于去年“双十二”购物节在天猫国际某自营店铺购买了一款4.54kg的猫粮,以天猫购物金抵扣和实付余款相结合的方式向商家支付317元猫粮价款。

方某考虑到自家宠物猫每半年猫粮需求为5kg,特别向商家确认了其所售猫粮的食用有效期,商家明确告知有效期截至2024年9月。方某听后便放心下单购买了该款猫粮,岂料猫粮到货后方某发现猫粮有效期仅到5月初,便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或给予部分补偿,均遭到商家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下陆法院民事速裁一团队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天猫店铺相关负责人沟通,严肃告知商家承诺的猫粮食用有效期与实际不符构成违约,甚至是一种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天猫店铺辩解其销售的猫粮仍在保质期内,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只愿意退还货款,拒绝按照商品价款进行三倍赔偿。

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又向方某详细询问商品保质期提前所造成的影响,方某回复称其出于囤货目的而购买该款猫粮,并非为当前需求而购买,保质期提前4个月将导致猫粮来不及使用就过期。承办法官将方某的特殊情况转告给天猫店铺,并再次向其阐明经营者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一定情形下的三倍赔偿责任。最终,天猫店铺认识到其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方某,导致方某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并遭受了一定损失,因此同意按照方某“退一赔三”的诉求向其退还猫粮价款并赔偿951元,方某则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款,并同时获得三倍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等行为,所以,只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受到损害,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