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的强力防护盾

2022-07-25 09:50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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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老是骂我就算了,还到我爸妈家砸东西找茬,太过分了……”

“他对孩子太严苛,一生气就不让孩子吃饭,大冬天的让孩子穿着单衣在门外罚站……”

“我们离婚以后,他还老是纠缠我要复婚,经常半夜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我,我该怎么办啊?”

别怕,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您和您的家人支起强力的防护盾!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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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人:石料山法庭法官 余思橙

01.问: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02.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是已经离婚了吗?

答:《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样有利于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03.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以下常见家庭暴力情形:(1)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对身体施加的伤害;(2)性暴力,强迫对方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冷漠、PUA等精神上的伤害;(4)经济控制,通过控制对方的财产决定权或使用权,达到摧毁对方自尊心、控制对方的目的。

《规定》还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04.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保护已婚妇女吗?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所有家庭成员,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父母、子女等都属于“家庭成员”,且不限于女性。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将其明确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也纳入约束范围。 

05.问:遭遇家暴,应当如何维权?

答:(1)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向妇联、民政局申请庇护。也可以通过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加害人禁止实施暴力行为。

(2)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下令禁止对方再施暴或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

(3)若双方系婚姻关系,受害方对加害方已经失去改变的信念,且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06.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须向法院提交当事人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外,还应尽可能提交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相应证据,如伤情照片、就医病历、报警记录、有关单位接待登记材料、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或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或录音录像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在其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07.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由受害人本人申请吗?

答:不一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者成年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依法代为申请。

08.问:人民法院依据哪些证据认定家暴事实?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以下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09.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将上述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进一步列举为: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10.问:实施家庭暴力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答:(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还可能丧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遭遇家暴一方,还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暴人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刑事责任。如果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家是遮风挡雨的港湾

而不应成为暴风雨的源头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是家庭文明的标志

是社会文明的基石

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

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严惩施暴者

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