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4日下午,在黄石中院大审判庭集中宣判了3起拒执犯罪案件,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当庭依法对三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作出判决。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宣判。
1、被执行人冯祥学转移财产至其女婿名下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执行人黄太兵将法院查封的物品进行转移,变更工商登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45万标的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被执行人桂耀泉对法院判决拆除的建筑不予执行,多次对抗法院执法,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桂耀泉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桂耀泉委托其亲属履行本案民事生效判决的义务,拆除大部分法院判决执行的建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集中宣判对“老赖”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威压,在当地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二审当庭宣判后,桂耀泉表示:“我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我犯罪了,我接受法院的判决,谢谢法院给我一个从轻的机会。”
观摩庭审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实际上是不懂法,没有意识到他们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通过集中宣判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而且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希望这种审判,成为一种常态化方式,破解执行难。
黄石中院同时向媒体公布了另三起依法惩处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1、被执行人程振兴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履行部分标的款15万元,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被执行人汪子遗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债务,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被执行人占忠喜转移公司股权到他人名下隐瞒财产,逃避执行,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黄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少军表示:通过这次集中宣判活动,黄石法院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对于规避、妨碍、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什么人,无论逃亡何地,终究无法逃出法律的制裁。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终究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