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难免会发生碰撞,可交警认定自己无责,为何还要承担责任?交强险又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快来一起学习吧!
案件详情
2022年8月12日下午,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环湖路某路段掉头时,与同向驾驶摩托车的徐某碰撞,摩托车摔倒时将停放在路边的梁某和叶某两辆小型客车碰撞,造成四车受损,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梁某、叶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住院治疗32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将唐某、梁某、叶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西塞山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和叶某均强调自己系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向梁某、叶某释法明理,经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由唐某、梁某、叶某及其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梁某和叶某同样的疑惑,为何自己无责,还需要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费由国家统一规定,其主要作用是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多车事故中,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交强险具有无责赔偿的特点。本案中,虽然梁某和叶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梁某和叶某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无责时其是否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购买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义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可以看作是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违法代价”。
法官寄语
“无责赔偿”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将生命权的地位放到最高的地位。交强险制度的实行体现了法律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关爱和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因无责赔偿也不会影响车主第二年的保费。最后提醒各位车主,一定要按时投保交强险,避免因“脱保”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