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资金需要借钱,可囊中羞涩,碍于情面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用于透支消费,后朋友无力偿还。此种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透支额又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李是好友,小李需要资金向小张借款,小张没有盈余存款,故将自己的六张信用卡出借给小李使用,同时约定小李每个还款期前将相应透支额款项交由小张用于银行还款。后小李资金出现困难无力偿还,透支金额已达20余万元。因催讨无果,小张为避免信用污点,将所有信用卡透支款项及费用进行了垫付,并于2024年1月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李起诉至西塞山区法院。
争议焦点
小张和小李之间民间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透支款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
小张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小李使用,出借的实际为信用卡内的信贷资金,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双方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小李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小张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以实际透支额为准。
而小张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当由其本人使用,却将信用卡出借他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同时也给自己增加了可能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
处理结果
在法官与双方做上述释法明理后,两人意识到问题所在,小张主动将小李已支付的利息在透支额中予以扣减,小李也作出分期偿还的还款承诺,双方当场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信用卡不仅是一种支付工具,还反映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对个人信用意识的培养和征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对持卡人本身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若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当依法合规用卡,不要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