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责任划分 精准界定犯罪

——铁山法院首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2017-04-05 09:25
来源: 铁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铁山区刑庭    浏览: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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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确认事故现场标志齐全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未让优先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结论错误。”

……

一场持续两个半小时的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

2017331日,铁山法院依法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为准确划分案件中的事故责任,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法庭举证示证阶段,证人席上有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询问,对被告人刘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释疑。

此次庭审系铁山法院首次在庭审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表意见,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庭审实质化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理、合法

被告人刘某案发当天驾驶超载货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十字路口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客车内的乘车人潘某、黄某甲受伤、黄某乙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路权原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潘某、黄某甲、黄某乙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均持有异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划分亦存在错误,以此作无罪辩护。

作为法官,包括控辩双方,单纯凭自己的知识,很难作出比较准确的审查判断,为此,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威性、公信力,让控、辩、审三方更加直观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铁山法院依公诉机关申请依法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承办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此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意见。

辩护人说:“以往,类似争议较大或是专业问题,法官要么庭下咨询,要么仅凭控方提出书面意见,难以得到各方认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参考,也让各方更好理解。”

今年以来,铁山法院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铁山法院着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工作的有效举措,也是积极探索以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