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富池法庭受理了一起“特别的”案件。原告为残疾人,被告为精神二级残疾,双方自2000年11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后于2002年1月生育一子。2003年前后,被告离开原告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补偿婚生子抚养费70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情况,经过初步审阅案卷、分析案情,富池法庭法官助理肖瑶瑶主动申请前往被告当地村委会,向村干部调查被告的相关情况。走访后,该法庭干警发现被告已于2022年回到其母亲家中,现与母亲一同生活。根据村干部提供的信息,富池法庭干警联系到被告的嫂子梁某,商讨一起前往被告现居住处实地探访。
探访过程中,该法庭干警了解到,被告害怕见生人,无法交谈,其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父亲也已去世,两人仅依靠低保度日,生活十分困难。在得知本案基本情况后,其母亲和嫂子均表示:同意原、被告双方离婚,但是以被告的经济能力实在没有办法支付抚养费,希望法庭干警帮忙调解。
12月14日,法官助理肖瑶瑶与原告面谈调解。原告在得知被告的生活状况后,决定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70000元的诉求,并在调解笔录中签字。
12月18日晚上六点,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富池法庭干警再次前往被告家中探访,让被告方在调解书上签下名字,为该案的结案工作拼上了最后一块拼图。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自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