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恒明同志为黄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刘恒明同志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